天山網訊(記者童文艷 通訊員榮芳報道)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健全錯案防止、糾正、責任追究機制,嚴禁刑訊逼供、體罰虐待,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為防止冤假錯案,新刑訴法修改後,對證人出庭工作提出了要求。2012年,新疆檢察機關啟動了刑事案件證人出庭作證工作,在指控犯罪、確保當事人合法權益方面起到積極作用。
  證人出庭: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
  “證人出庭作證,由公訴人、被告人、辯護人、法官從各自角度分別發問,改變了原來偵查機關出具單一情況說明的傳統做法,使整個案件的事實清楚地展現在庭審過程中,對被告人定罪量刑起到重要作用。”2013年12月13日,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頭屯河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肖雷說。
  長期以來,公訴部門辦理刑事案件,習慣於在庭審中宣讀證人證言,對於偵查人員、證人出庭,在實踐中很少開展。
  新刑訴法規定,有必要讓刑事案件證人出庭的,公訴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每位證人出庭前都要簽訂《如實作證保證書》。刑事案件證人出庭作證,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提高庭審效果,也是維護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新刑訴法強化證人出庭作證制度,對檢察機關執法理念、執法方式、辦案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2012年10月,我區檢察機關開始推進此項工作。
  2012年11月,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頭屯河區)人民檢察院被確定為全疆檢察機關證人出庭工作試點單位。該院充分發揮關鍵證人、偵查人員、鑒定人、被害人四類出庭作證人員的作用,截至目前,已有14起案件實現了證人出庭作證。
  該院檢察長田升告訴記者:“證人出庭作證帶來的變化不僅表現在庭審現場對被告人的指控方面,還表現在促使公訴人、偵查人員、鑒定人不斷更新理念、提升水平方面。”
  偵查人員作證:強化指控效果
  在現實司法活動中,偵查人員出庭作證既可以有效反駁辯護方提出的證據和主張,又能確保檢察官的指控獲得成功。
  昌吉回族自治州檢察機關在開展證人出庭工作時,註重引導偵查人員,避免其狹隘地將“破案”、“批捕”作為偵查最終目的,樹立偵查為公訴服務、偵查為庭審服務的理念,將準確揭露犯罪、成功指控犯罪作為偵查活動的價值所在。
  2013年6月27日,全疆檢察機關證人出庭作證觀摩庭在奇台縣人民法院開庭。在近6個小時的庭審過程中,針對這起詐騙案的質證,奇台縣人民檢察院申請9名證人當庭作證,其中,兩名偵查人員就非法證據排除,7名證人就案件事實提供證言,對法庭查明案件真相起到了重要作用。
  鑒定人作證:改變“一紙文書定結論”
  新刑訴法將“鑒定結論”改為“鑒定意見”,是對鑒定結論這一證據種類由肯定性、終局性向科學審查、客觀評判的觀念轉變,破除對鑒定結論的盲從。鑒定人出庭作證,更有利於法庭查明案件真相。
  2013年5月,和靜縣人民檢察院辦理艾某等二人破壞生產經營一案,兩名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新疆某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提出異議,認為鑒定損失計算錯誤,鑒定結論與被告人破壞的小麥的實際損失不符。隨後,公訴人申請鑒定人出庭作證,當庭就鑒定時被破壞小麥的長勢、後期未管理對小麥產量的影響程度、損失的計算方法等予以說明,最終法院採納了該鑒定意見。
  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頭屯河區)人民檢察院公訴科科長張振軍說,鑒定人出庭作證,不僅維護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而且使公訴人認識到,必須改變對鑒定意見“一紙文書定結論”的習慣,引導鑒定人員用淺顯的語言論證鑒定意見。
  對檢察機關在司法活動中承擔的法律監督職責,2013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要求全國檢察機關要堅持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堅守防止冤假錯案底線,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原標題:新疆檢察機關嚴防冤假錯案證人出庭讓證據更確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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